中共全南县委办公室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全办发〔2012〕5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长城集团,天龙公司,茅山林场: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全南县委办公室
全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加快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步伐,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鼓励新建商用楼宇。
凡新建楼宇,其中用于商务写字楼的商务使用面积在
第二条 鼓励科技研发、创业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创意设计、中介服务、文化体育、租赁类等服务业企业入驻县域。
新登记注册并营业的上述企业,办公实际使用面积在
第三条 鼓励建设专业市场。
对新建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为主导特色产业配套、投资亿元以上的大型专业市场,不出售产权的,项目优先供地,根据建设用地需要,实行“一事一议”;免收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县财政从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给投资者。
第四条 鼓励建设特色商业街。
鼓励传统服务业提档升级,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餐饮、休闲娱乐等档次高、体量大的服务业项目,对供地、规费、税收等政策实行“一事一议”。加快引进知名企业,对落户我县的世界500强、全国100强、全省50强服务业企业,当年实际进资1000万元以上或外资当年现汇进资200万美元以上,当年有经营业绩的,县财政从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奖励给投资者。对填补我县服务业空白的新型业态,实行特殊优惠政策。
第五条 鼓励引进高星级酒店。
对投资新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的酒店,免收项目建设期间县级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在项目用地上给予倾斜政策;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将前两年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县实得部分,奖励企业用于发展,后三年将所得税县所得部分奖励企业用于发展。正式营业之日起二年内被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提升旅游景点。
对新开发旅游景点的建设用地,可实行“一事一议”;对新评定为
第七条 鼓励发展社区服务业。
对在社区内兴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等服务业企业,六年内将企业前三年所缴税收中县所得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后三年所缴税收中县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深入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对商贸龙头企业在集镇新建连锁超市,数量达3个以上且每个经营面积达
第八条 鼓励发展金融产业。
支持在全南设立服务业机构。金融及其他新兴服务业在全南新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对其筹建期间涉及的行政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县所得部分实行等额补助。
第九条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依托我县的交通区位优势,超前规划布局物流基地,鼓励投资新办仓储、物流、加工、配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对新组建的在我县有机构并且财务健全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对企业自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实行奖励制度,第一年以缴纳税收20万元为基数,缴纳税收县所得部分超出基数部分按30%予以奖励,但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以缴纳税收40万元为基数,缴纳税收县所得部分超出基数部分按30%予以奖励,但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第三年以缴纳税收60万元为基数,缴纳税收县所得部分超出基数部分按30%予以奖励,但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雇用外地车辆运输并在本地按规定缴纳税收的,将县所得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按仓储(工业)用地公开挂牌出让使用;免收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各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条 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企业。
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县外承包工程,包括国外企业,注册了总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全南),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税收中县所得部分均在1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县所得部分按第一年80%、第二年和第三年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新登记注册并实行税收汇总缴纳的总部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税收中县实得部分均在5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县实得部分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
第十二条 对落户我县的重特大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现代服务业招商引资。
现代服务业项目作为招商引资立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是新批新建项目;物流仓储、专业市场、星级酒店、旅游开发类项目总投资必须达到3000万元,并且当年实际进资必须达到500万元以上;餐饮娱乐、商贸金融类项目当年经营环节纳税额必须达到30万元以上或当年实际进资达到500万元以上。
第十四条 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县财政每年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我县列入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企业的地方资金配套,扶持我县服务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重点项目的发展及重大项目的规划编制、引进、申报和服务业考核奖励等。
第十五条 政策适用范围。
1.扶持或奖励的对象为县域行政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
2.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从高享受扶持或奖励。已享受特殊政策优惠,或已享受县相关专项资金的,不再依本办法予以扶持或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县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县发改委)负责解释,并由县现代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