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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2025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2月20日 10:43:44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25年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有效防御和减少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和《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做好2025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雷电安全防范工作,消除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工作。

  二、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进行定期检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三、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并在相应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禁止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对不具备资质条件、能力水平要求而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予以处罚。

  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物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

  五、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六、已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七、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接受定期检测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法定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费用应严格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的要求收取,并接受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

  监督举报和咨询电话:0797-2608121。

  特此通告

  全南县气象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