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全南县常态化扫黑除恶重点行业
乱象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打击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乱象问题,决定至12月底,在全县开展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民营医疗机构问题乱象、围标串标、养老诈骗、交通运输领域乱象等专项行动。广大群众如发现行业乱象问题,请即行举报,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与举报须知如下:
一、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类
(一)举报范围
1.提供买卖、出租、出借个人名下银行账户、电话卡、QQ、微信等支付结算、通讯工具等相关线索;
2.提供收购、贩卖银行卡、电话卡、QQ、微信等支付结算、通讯工具等卡商卡贩的线索;
3.提供电信诈骗窝点(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通讯或资金结算服务)等相关线索;
4.提供参与、帮助偷越国(边)境活动,组织偷越国(边)境活动等相关线索;
5.组织、招募、诱骗他人偷渡到缅甸、柬埔寨、阿联酋、金三角等境外从事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转取钱、洗钱服务等帮助行为的违法犯罪;
6.其他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1.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97-2619229
举报邮箱:qnzfw01@163.com
2.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797-2608431、110
举报邮箱:qnxj2008@163.com
二、打击整治民营医疗机构问题乱象类
(一)举报范围
1.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和虚假医疗信息;
2.伪造、买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
3.违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
5.违规使用来源不明、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
6.介绍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等违法违规行为;
7.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并通过留存、盗刷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等“假病人”行为;
8.通过以体检、免费接送、减免起付线、减免餐费、住院期间发放补贴,将无指征或门诊治疗的患者诱导住院等“假病情”行为;
9.以虚假宣传、夸大病情或疗效、术中加价、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骗取群众钱财的严重涉黑涉恶涉乱行为。
(二)举报方式
1.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97-2619229
举报邮箱:qnzfw01@163.com
2.县卫健委举报电话:0797-7162923
举报邮箱:qnwjwyzg@163.com
三、打击整治围标串标类
(一)举报范围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的;
2.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的;
3.通过挂靠、出借资质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率的;
4.接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的;
5.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的;
6.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方式
1.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97-2619229
举报邮箱:qnzfw01@163.com
2.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797-2607500、110
举报邮箱:qnxj2008@163.com
3.县发改委举报电话:0797-2632379
举报邮箱:qnxfgw@163
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类
(一)举报范围
1.以提供虚假养老服务、投资虚假养老项目、销售虚假养老产品、虚假宣称以房养老、虚假代办养老保险、开展虚假养老帮扶、发展虚假“黄昏恋”等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诈骗犯罪的行为;
2.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和乱象问题。
(二)举报方式
1.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97-2619229
举报邮箱:qnzfw01@163.com
2.县公安局举报电话:0797-2608431、110
五、打击整治交通运输领域乱象类
(一)举报范围
1.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问题乱象;
2.治超行业问题乱象;
3.行业执法领域问题乱象。
(二)举报方式
1.县扫黑办举报电话:0797-2619229
举报邮箱:qnzfw01@163.com
2.县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0797-2632003
举报邮箱:qnjtj@126.com
六、举报须知
1.对举报人的有效举报,由办案部门或县扫黑办按照所举报的犯罪严重程度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
2.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3.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犯罪线索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给予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4.县扫黑办和有关部门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于举报重大线索的,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举报人,确保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5.举报人对举报行为负责。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全南县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