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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

工会参与企业清算 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18日 09:45:20
  受市场变动、经营策略及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全南县一家稀土矿产品冶炼加工合资企业亏损多年,在停工半年余之后,做出了企业破产重整的决定。

  ▲法律顾问了解企业和职工的基本情况,告知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清算过程中,法律顾问先了解了企业和职工的基本情况,根据职工入职年份的不同,告知清算时应该注意的问题,说明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让职工了解了在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前的注意事项。

  11月17-19日,该企业在核对准确职工经济补偿金数据后,将于11月下旬为123名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支付总计50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金,并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发出企业重整投产后老员工优先入职的邀请,让职工们吃下了定心丸。

  17日当天,县总工会还联合县妇幼保健院为女职工们进行了离厂前的免费健康体检活动,把党委政府的关心和工会组织的温暖传递给职工,让她们享受送上门的服务,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个综合了解,提高健康意识。
  县总工会长期进行普法宣传,实时进行动态监督,加强企业用工保障,提供劳动用工全链条协同服务,覆盖辖区建会企业。切实整合资源力量,集中组织实施维权行动,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大处着眼、从小处着手,把职工服务工作做实做细,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的依靠,不断提升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普法链接~

  《企业破产法》对职工权益的保障
  《企业破产法》多处都规定了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护。
  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权利宣示性条文。
  第8条规定: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特别是要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48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考虑到职工债权在中国的特殊性、群体性与集合性,由管理人经调查后予以列清单公示,并保证职工享有的异议权。
  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强调债务人企业职工的知情权与重大问题表决权。
  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此条是职工权益保护的最重要条文,列为企业破产清算时破产清偿的第一顺位,并具体界定了职工债权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