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
(2025年8月29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人大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能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中共赣州市委关于建立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的决策部署,聚焦监督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情况,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坚持问题导向,依法、全面、有效履行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二、市人大常委会以每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作为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的基本方式,并综合运用执法检查、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监督方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制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对届内国有资产监督工作做出统筹安排,通过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具体实施。人大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三、市政府按照综合报告与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综合报告要全面、准确反映各类国有资产和管理的基本情况,重点报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配置和分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禀赋和保护利用,国有资产安全和使用效率,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情况。
专项报告要根据各类国有资产性质和管理目标,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内容突出报告重点,分别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成效、相关问题和改进工作安排。
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报告重点:企业国有资产总额、总体资产负债等基本情况;国有企业的总体效益情况,包括营业收入总额、实现利润、上缴税金等情况,与上年同期增减变化情况,以及市级重点国有企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国有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情况;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情况和资产运营质量;国有资产处置和权益分配情况;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情况;企业经营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落实等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重点:资产总量、结构情况;资产负债总量情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政府公物仓管理运营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重点:土地、水、矿产、林木等自然资源总量、结构、增减情况,以及分布状况;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情况,包括自然资源性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情况,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有偿使用及收益收缴等情况;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情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情况;其他应当报告的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情况,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市政府可以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部分内容作单项重点报告或提供相关的参阅资料。
四、国有资产报告范围为全市和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市级报告内容。
五、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全市和市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市政府负责人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市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工作,负责年度综合报告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起草和报告的具体工作。其他授权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形成分项报告提供给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有关规定,向负责起草和报告具体工作的部门提供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
市政府建立报告工作协调机制,对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起草和报告工作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等工作进行统筹调度,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六、市政府完善各类国有资产报表体系,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有资产性质和特点,从价值和实物等方面,反映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和变动情况,以及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应当细化到行业,市级国有资产相关报表应当分企业、部门和单位编列。建立健全反映不同类别国有资产管理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全面、客观、精准反映管理情况和管理成效。
适应国有资产管理改革需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制定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备案工作,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有机衔接。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对国有资产的审计力度;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审计计划,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者根据相关审计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情况专项报告。审计情况专项报告与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一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重要参考。
七、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咨询专家参与。专题调研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根据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点,建立健全市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运用有关评价指标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并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对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初步审议职责。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由市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议,形成初步审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预算工委)承担人大国有资产监督的具体工作,协助市人大财经委承担初步审议相关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常委会预算工委组织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报告的主要内容并提出分析意见。
八、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部署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四)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情况;
(五)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等情况;
(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节约高效履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况;
(七)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落实自然资源保护与有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节能减排等约束性指标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情况;
(九)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十)其他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的重要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届任期内,每年听取和审议一个专项报告,任期届满前一年内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其他年份审议书面综合报告。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听取和审议单项重点报告。听取和审议综合报告时开展专题询问,在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时也可以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询问。市人大常委会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可以依法进行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可以根据审议和监督情况依法作出决议。
九、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综合报告、专项报告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参加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
十、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机制。根据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审计报告等提出整改与问责清单,分类推进问题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和整改与问责情况的主要内容。
整改与问责情况同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一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报告并进行审议。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十一、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整改与问责情况跟踪监督机制。市人大常委会对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建立督办清单制度,由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开展跟踪监督具体工作,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参与,督促整改落实。探索建立人大国有资产监督与监察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相关信息共享和工作联系,推动整改问责。
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助市人大财经委对市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整改与问责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议。初步审议意见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和整改与问责情况的报告。
十二、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定期举行工作会议,通报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情况;多渠道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意见建议,及时汇总相关信息,视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三、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日常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相关工作,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等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市政府批准后的一个月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信息共享平台,推进相关部门、单位信息互联互通。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日常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通过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向常委会预算工委定期报送相关国有资产数据和信息。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及时提供联网数据信息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等信息资料。
十四、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国有资本的总体布局、投资运作、收益管理等的统筹约束和支撑保障作用。健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全面反映预算资金形成基础设施、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相关国有资产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和监督中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应当作为预算审查的重要依据和审查结果报告的重要参考。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市人大常委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五年规划,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专题调研报告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初步审议意见,市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整改与问责情况、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政府、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十六、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制度,加强监督力量,依法履行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