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2025年8月29日赣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和改进市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预算决算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审查监督,聚焦重点,注重实效。
(一)加强财政政策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财政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有关工作要求的情况;对加快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省域副中心城市等重大战略任务的保障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衔接情况;加强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情况;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健全预算制度,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情况;财政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人大代表与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情况;财政政策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二)加强一般公共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量和结构的重点包括:支出总量及其增减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情况;支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情况;保障基本民生,提高财政支出公共性和普惠性等情况。
审查监督重点支出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重点包括:重点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相衔接情况,规模变化和结构优化情况,决策论证、政策目标和绩效情况。重大投资项目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情况,决策论证、投资安排和实施效果情况。
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的重点包括:部门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情况;部门预算与支出政策、部门职责衔接匹配情况;项目库建设情况;部门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和绩效情况;新增资产配置情况;结转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审查监督转移支付的重点包括:各类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匹配情况;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情况;健全规范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情况;转移支付预算下达和使用情况;转移支付绩效等情况。
审查监督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重点包括:预算收入安排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情况;按照法定税率和税基等指标测算各项税收收入情况;预算收入依法依规征收、真实完整情况;预算收入总量变化、结构优化、质量提高情况;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等情况。
(三)加强政府债务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情况,政府投资项目与政府债务资金安排使用统筹衔接情况;根据债务率、利息支出率等指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审查地方政府新增一般债务限额和专项债务限额的合理性情况;地方政府债务偿还情况;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情况。
(四)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基金项目设立、征收、使用和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况;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情况;政府性基金支出使用情况;政府性基金项目绩效和评估调整等情况。
(五)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预算范围完整、制度规范情况;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收入情况;支出使用方向和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情况;国有企业上缴收益与经营状况、效益指标等的匹配情况;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情况;发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与国资国企改革相衔接等情况。
(六)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审查监督。审查监督重点包括:各项基金收支安排、财政补助和预算平衡情况;预算安排贯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情况;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调剂等政策情况;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七)进一步推进预算决算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监督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及时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市级预算编制的监督工作。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落实零基预算改革要求,提高预算编制质量。提前编制预算,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间将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市级预算编制应当做到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
市级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基金项目编制,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三、加强市级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有关市级预算编制的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可以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部门预算草案和专项资金安排等事项,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
市人大财经委开展初步审查阶段,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初步方案、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专项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专项审查意见中增加相关支出预算的建议,应当与减少其他支出预算的建议同时提出,以保持预算的平衡性、完整性和统一性。专项审查意见作为市人大财经委初步审查意见的重要参考。
四、加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监督方式,加强对重点收支政策贯彻实施、重点领域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重大财税改革和政策调整、重大投资项目落实情况的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的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交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提供预算执行报表,反映预算收支、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务等相关情况。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提供部门预算执行、经济运行、金融、审计、税务、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等方面政策制度和数据信息,以及有关政策实施和重点项目进展情况。
五、加强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市级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严格控制预算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执行,因重大事项确需调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市级预算执行中出台重要的增加财政收入、支出的政策措施,或者预算收支结构发生重要变化的情况,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市人大财经委必要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加强市级决算的审查工作。市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应当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三十日前,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查,提出预先审查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财经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七、加强预算绩效的审查监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强重点支出和项目预算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绩效问题整改责任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促进绩效评价结果与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和改进管理相结合,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公开,将重要绩效评价结果与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重点支出和重大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的审查监督。
八、加强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在每年十月底前,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常委会预算工委进行预先审议,提出预先审议意见。在此基础上,市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议,提出初步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时,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口头报告监督调研情况。
九、加强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上一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重要政策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的审计情况,全面客观反映审计查出的问题、揭示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和吸纳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意见,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重点监督工作相衔接。
十、加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开展跟踪监督。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推动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健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的贯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后的四个月内,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报告,并对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开展满意度测评。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有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市人民政府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并提供整改清单。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对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后续整改情况,市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常委会预算工委通报。
十一、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强化预算法律责任。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预算的规范性文件、市县财政体制调整涉及收支划分及上解等具体办法、市级转移支付的有关政策文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的预算决算的汇总、市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发现的问题,相关机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违反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
十二、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市人民政府财政等部门应当通过座谈会、通报会、专题调研、办理议案建议和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在编制预算、制定政策、推进改革过程中,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主动回应人大代表关切。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成立预算审查人大代表专项活动小组,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在开展初步审查、预先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
十三、加强预算联网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的网络化、智能化。对预算联网监督发现的问题,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核实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报送财政预算、财政收入、政府债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金、经济运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等方面数据,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十四、充分借助专业力量。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邀请财政、金融、审计、会计、法律、规划等领域专家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