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5月起实施
将在校实习生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在全省尚属首次
4月28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政策的实施,将惠及我市参保单位和超过70万名参保职工,使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工伤保障制度更加完善,达到政府、商业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多方共赢的效果。
据介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障体系,解决参保困难群体的职业风险难题,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更好地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市人社局在借鉴周边省市先行试点做法的基础上,会同市税务、财政等部门起草了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文稿。经过深入调研、系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最终形成了《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并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近期,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又联合印发了《赣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对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征缴、认定鉴定、待遇支出等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细化。5月1日起,全市各级社保经办窗口将正式受理经办参保和待遇支付,各级税务征收窗口将办理缴费。
作为我市顺应时代发展,提高工伤职工待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政策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以及在校实习生、见习生、村(社区)“两委”人员、大学生村官等特定从业人员纳入补充工伤保险范围,有效解决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缺失的问题,这在全省尚属首次。同时,政策规定特定从业人员在缴纳与工伤保险一致的保费基础上,再叠加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使其实际享受到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基本一致的待遇,进一步体现了建立工伤保障制度体系的公平性。政策实施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助等可按政策规定金额由承办机构支付,也将有效分散企业经济风险,并将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好的医疗、康复治疗保障。
试行期间,我市补充工伤保险承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下一步,市人社局将会同承办机构抓好补充工伤保险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宣传动员、经办培训,推动补充工伤保险系统上线运行,推进用人单位及职工积极参加补充工伤保险,通过风险分担,切实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提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着力解决新经济环境下我市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缺失问题。